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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都调查与思考》三、推进农村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创新建议

(一)全面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一是注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建设,固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同时放宽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二是培育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体系,规定基准地价为土地流转指导价。明确农村产权流转综合服务中心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使其具备流转合同的拟定、审核和公证的资质,增强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三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补偿机制。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有偿退出试点,给予合理、多元的宅基地退出补偿。保留退出宅基地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建立宅基地退出风险防范机制。四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后可预先使用一定比例的建新指标,使拆旧和建新同步进行。允许试点区域在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两年评估修改一次的滚动修编机制。 (二)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设定适合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指标,建立农村信用信息中心,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联盟、联合会,为贷款会员提供联合担保。二是进一步开发农村土地收益权抵押贷款产品。建议由政府和监管部门制定抵押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和抵押物处置办法。三是推动政策性保险与农村互助合作保险无缝对接。将原给予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部分投入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允许其自主管理,重点发展乡镇农业合作保险组织,规范运作机制和操作规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 一是建立新型福利城市。在保证财政安全和可持续性前提下,将资源优先向养老事业和低保制度倾斜,继续将县级相关部门涉农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向新型农村社区延伸。二是多渠道解决居住问题。探索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廉租房建设,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增减挂钩等方式,用于县城和中心镇农民工廉租房建设,对于还未建设的集中居住区,允许农民按照规划集资建房。三是落实农民财产权。允许农民自愿退出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对自愿退出的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进城农民涉及的住房建设、子女入学、医疗等项目补助。四是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适当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依据农民工工作年限、技能水平等情况,实行积分入户。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加快融入城市。 (四)深入推进农村组织制度改革 一是健全集体经济分配机制。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技术、社会资金等增量扩股新渠道。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在股权确认和股份分配上承认差别,通过股份配置或资产平衡补偿来解决各类成员对原集体积累的差别贡献问题。二是提高村(社区)自治水平。进一步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议事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 (五)完善农村市场宏观调控和管理制度 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调整和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成立国有资本出资机构,进一步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探索功能区管委会管理新模式,明确街道办职责,理顺城市基层组织管理体制,切实提升街道办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构建城乡区域经济合作协调管理体制,扩大县乡协调经济社会事务的权限,建立扁平化的公共行政体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牟新云 钟进斌 潘平 四川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张克俊 高杰 唐新(执笔) 2015年3月18日 (原载《发展与研究》2015年第8期)